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武胜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日,武胜县公安局对李某某实施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父亲租住的武胜县沿口镇的卧室内容留戈某某、青某某和吴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另查明,(1)2016年11月12日,李某某因吸毒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的十日;(2)2017年2月21日,李某某因吸毒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的十五日;(3)2020年1月17日,李某某因吸毒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父亲租住的房内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润民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武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于武胜县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