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号,租住启东市**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7日晚在启东市**镇**村**组其租住屋内,容留张某某、郝某甲、郝某乙、鲍某某等四人吸食甲卡西酮。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在被公安机关调查其吸毒行为时主动交代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郝某甲、郝某乙、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达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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