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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3********,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31日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月14日本院对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在宿迁市人民医院、宿豫区红星美凯龙等地自己家中、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共计容留他人吸毒6人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楼卧室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宿迁市宿豫区红星美凯龙附近自己车牌号为苏N*****的东风风行车中容留丁某某、施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12月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宿迁市人民医院停车场的东风标致车里容留施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12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宿迁市宿豫区大兴墓地附近自己车牌号为苏N*****的东风轿车里容留施某某吸食冰毒;

5.2019年12月1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宿迁市宿豫区丁咀附近自己车牌号为苏N*****的东风风行车中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波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529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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