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吸毒,于2020年4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淮阴区桂塘小区附近高架下,容留周某某在苏HX****白色广汽传祺SUV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自己亦参与吸食 。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席桥镇一无人处,容留周某某在苏HX****白色广汽传祺SUV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自己亦参与吸食 。
3.2020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清江浦区富士康东侧加油站附近的高架桥下,容留田某某在苏J5****白色起亚K4轿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淮阴区开往本区钦工镇的路上,李某某容留周某某、王某某在苏J5****白色起亚K4轿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自己亦参与吸食;在淮安区钦工加油站对面盛欣宾馆,李某某容留周某某、王某某在该宾馆305房间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自己亦参与吸食。
被告人李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婷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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