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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6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镇**湾**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2012年至2019年多次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进贤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12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徐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县**镇**湾**栋**单元**室的家中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邓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腾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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