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栋**房。2017年6月1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居住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栋**室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居住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栋**室容留夏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6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居住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栋**室容留夏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6月22日早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居住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栋**室容留夏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22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东亚朝阳**号楼地下停车场抓获李某某,在**号楼**室抓获夏某某,并在现场查获吸毒工具。经现场尿检,李某某、夏某某尿样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尿检报告、打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身份信息等书证;

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