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农场**区**大道**厂宿舍**号,现住海南省万宁市**农场**大道**号**山庄**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由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安某某、阿某甲在其位于海南省万宁市**农场**大道**号**山庄**房的宿舍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安某某、阿某乙在其位于海南省万宁市**农场**大道**号**山庄**房的宿舍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安某某在其位于海南省万宁市**农场**大道**号**山庄**房的宿舍内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9日14时许,海口市公安局长堤派出所民警在万宁市**农场**大道**号**山庄大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从其处扣押到冰壶一个、手机二部、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到案经过、称量笔录、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证人安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毒化鉴定书;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媛媛
书 记 员 符华展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万宁市**农场**大道**号**山庄**房,电话139********;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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