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街道**附近,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下午,李某乙、刘某某、张某某、段某某、颜贺泓祎一起在被告人李某甲在安仁县熙源酒店所开的1001房玩耍。后李某乙向李某甲提议合资购买毒品共同吸食,李某甲遂用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给李某乙。李某乙遂外出购买了550元掺有少量“麻古”的“冰毒”毒品返回房间,并与李某甲一起用矿泉水瓶制作吸毒工具“葫芦”。之后,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张某某、段某某、颜贺泓祎一起在1001房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买来的毒品。同日16时许,安仁县公安局民警赶赴熙源酒店1001房将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张某某、段某某、颜贺泓祎等6人抓获归案,并提取该6人的毛发进行毒品成分检测。经检测,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张某某、段某某、颜贺泓祎的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客登记表、毒品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告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颜贺泓祎等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