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出生地湖南省**,户籍地宜章县**乡**村委**组,现住址宜章县**镇**村**栋**楼。因犯信用卡诈骗罪,2013年12月2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0月1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宜章县**镇南京**路**号租住的房屋内,容留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经检测,李某某、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乙的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宜章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