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街**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桂阳县**街道**社区**街自己家中客厅内,容留谢某甲、曾某乙、曾某甲、谢某乙、张某某吸食毒品,并于当日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谢某乙、曾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方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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