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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9********,汉族,大学本科,系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14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容留方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301)其家中阳台,两人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2、2020年2月2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容留方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301)其家中阳台,两人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3、2020年2月27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容留方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301)其家中阳台,两人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4、2020年3月8日晚上11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容留方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301)其家中客厅内,两人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文璠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屋中,联系电话:1589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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