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三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福州市长乐区,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曾因吸毒先后于2010年4月1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伍佰元,2010年8月1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22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10月18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先后两次在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镇**号二楼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林某甲(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底的一天,4月初的一天,又先后两次在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镇**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 证人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发检)意见书;
5.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证人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的辨认、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以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心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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