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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0613,**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村**组,现居住地同户籍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11月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台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台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海城市一道边,在其租用的捷达轿车上容留田某某吸食冰毒。同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台安县**镇道边,在其租用的捷达轿车上容留田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辽阳**的路上,在其租用的白色**轿车上容留何某某、田某某吸食冰毒。同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从**回台安的路上,在其借用的白色现代轿车容留田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辽阳**镇一道边,在其租用的车牌号辽C0**0**轿车上容留于某某、田某某吸食冰毒。同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台安县**镇**大坝,在其借用的车牌号辽C0**0**轿车上容留于某某、田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10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辽阳县**镇一道边,在其租用的车牌号辽C0**0**轿车上容留于某某、田某某吸食冰毒。同日晚上,在台安县**道边,在其租用的车牌号辽C0**0**轿车上容留于某某、田某某吸食冰毒。

5、2019年11月1日零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辽阳县**镇一道边,在其租用的车牌号辽C0**0**轿车上容留于某某、田某某吸食冰毒。同日晚上,在台安县**道边,在其租用的车牌号辽C0**0**轿车上容留于某某、田某某吸食冰毒。  

6、2019年11月2日零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辽阳县**一道边,在其租用的车牌号辽C0**0**轿车上容留于某某、田某某吸食冰毒。同日晚上,在台安县**道边,在其租用的车牌号辽C0**0**轿车上容留于某某、田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台安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合同、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车辆轨迹照片、扣押轿车清单及返还清单、车辆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三份、情况说明七份、转帐记录、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于某某、田某某、崔某某、杨某某、于某某、何某某、于某甲、杨某甲、田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玉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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