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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号**室租房内,容留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019年10月27日、11月12日,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号**室租房内,先后三次容留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检测报告书、监视居住决定书、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手机转账截图、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路某某、徐某某、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傲霜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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