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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阳泉市城区**号。2017年8月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11月6日因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20日。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区**园旁边其租住的平房八次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区**园旁边其租住的平房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黄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区**园旁边其租住的平房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含微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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