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江西南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1********,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2室(户籍所在地同上)。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厉某某(已判刑)在其位于施尧路**公寓**栋**楼**室的租住房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厉某某在其家中待了四天,每天两人都共同吸毒;
2、2019年9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厉某某在其位于施尧路**公寓**栋**楼**室的租住房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厉某某在其家中待了三天,期间厉某某一人在客厅吸食被告人李某某剩下的毒品;
3、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厉某某在其位于施尧路**公寓**栋**楼**室的租住房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厉某某在客厅吸食毒李某某吸剩下的毒品后离开。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南昌市青云谱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因晚期肺癌现在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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