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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李**,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8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会**村前一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在泌阳县贾楼乡稻谷田村委前一组其家二楼卧室内留李**、周**、禹**(三人因吸毒已被行政处罚)、贺**等人吸食毒品麻果。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贵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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