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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1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住址**。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因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停放于青岛市李沧区**市场停车场西北角自己的黑色捷达轿车上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停放于青岛市李沧区**停车场内自己的黑色捷达轿车上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7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停放于青岛市李沧区**市场停车场西北角自己的车牌号为鲁******的白色轿车上容留吸毒人员左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三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兆津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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