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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2011年因故意伤害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3日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租住在内江市东兴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房。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在该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同年9月初的一天,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刘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同年9月23日凌晨,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刘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刘某某、伍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租住房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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