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3********,回族,初级中学教育,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号楼**单元**室,住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号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新宫附近民宿、其本人驾驶的车内及居住宾馆房间内,多次容留毛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等人吸食毒品。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张晶晶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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