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至6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原水厂家属楼的出租屋内,三次容留王某某、毕某某注射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为他人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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