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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乡**村**组,现住阳城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4次容留韩某某在该经营的阳城县李野的故事美发店内吸食毒品。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阳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韩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秦云峰

检察官助理:李雪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城县凤城镇东关村(电话1863456****)。

2.案卷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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