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116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1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合并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酒店开了401号房间后,联系龙某向其购买了价值3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并容留龙某采用烧烤的方式在久栖******房间内共同吸食完购买的毒品冰毒。当天22时许,民警在久栖******号房间内将被告人李某某和龙某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开房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再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看守所
2. 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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