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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2********,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居住的冷水滩区**小区**栋**室,容留张某某、卢某某、艾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五人吸食毒品麻古及冰毒。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王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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