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2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华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于苏州市吴江区**镇**假日酒店**房间、**镇**新村**幢**室租房、盛泽镇**之星酒店五楼客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镇**假日酒店**房间内,采用上述方式,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2.201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镇**新村** 幢**室租房内,采用上述方式,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3.2017 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镇**新村**幢**室租房内,采用上述方式,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4.201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镇**新村**幢**室租房内,采用上述方式,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5. 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镇**之星酒店五楼一客房内,采用上述方式,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传唤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旅馆住宿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邓某某毛发成分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巍

检察官助理 李逸凡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

系电话:1391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