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赣州市南康区**镇人民政府职员,出生地江西省信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道**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村**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侦查终结,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至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号**栋**单元**室,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毛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号**栋**单元**室容留毛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号**栋**单元**室容留毛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3)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号**栋**单元**室容留毛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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