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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11日我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重新报送。2020年2月10日本院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日重新报送。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花园**栋**房住处容留违法行为人刘某某、方某某、卢某某使用手工制作的工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苑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司法鉴定书一份、讯问笔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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