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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旺徕”、“瘸老爷”,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4年3月8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9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食毒品,2020年6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祁东县步云桥镇老卫生院三楼的自己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邹某某、肖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与冰毒。

2、次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该住房容留邹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该住房容留吸毒人员肖某甲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邹某某、肖某甲、管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在衡阳市公安监管医院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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