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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工人,湖南省郴州市人,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号,现住湘煤集团***煤业公司**煤矿家属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经常与龙某某(另案处理)、黄某甲(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及当地人“胖子”(黄某乙,在逃)在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2020年4月19日晚上,李某某与黄某甲在吃晚饭后,黄某甲就去了李某某的家里,李某某从家里拿出现有的甲基苯丙胺、吸毒工具,将甲基苯丙胺放在锡皮纸上,用烤吸的方式,两人共同吸食。

2、2020年4月16日(或17日)晚上,黄某甲请李某某在耒阳市城区吃饭,回到磨田煤矿后,李某某就打电话给龙某某,要龙某某喊“胖子”送点甲基苯丙胺到他家去,“胖子”送了3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到了李某某家里,然后他们三人就用一个饮料瓶子自制的吸毒工具,用烤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买来的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10日傍晚,李某某与龙某某约好晚上一起到李某某家里去吸食毒品,晚上八时许,龙某某从“胖子”手中购买了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然后就与李某某两人在李某某家里,用一个饮料瓶子自制的吸毒工具,用烤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买来的甲基苯丙胺。

4、2020年3月份一天晚上,李某某通过龙某某从“胖子”手中购买了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当晚,李某某与黄某甲、曾某某、候某某在其家中一起将买来的甲基苯丙胺,用一个饮料瓶子自制的吸毒工具,用烤吸的方式轮流吸食。

5、2019年下半年,李某某还两次(具体时间不明)容留黄某甲、龙某某、“胖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黄某甲、曾某某、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宿舍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资文胜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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