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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3********,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乡**村**组**号,现租住长沙市天心区**路**公寓**房。因吸毒,2018年7月被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9月4日被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吸毒人员。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路**公寓**房内5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等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公寓**房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李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账号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和毒品等,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洪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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