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2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1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1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9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初至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薛某某(已判决)、王某某(涉案时未满16周岁)三人一同居住在罗源县**镇**村**号**楼铁皮房中。3月18日至3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薛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在该房间内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七次。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西柯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带回罗源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薛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薛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罗公(白塔)现检字[2020]第16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等笔录:李某某等5人的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森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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