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9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3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融水镇人民路一米阳光商务酒店办理住宿登记手续(206号房),20日凌晨容留吸毒人员欧某甲、何某某、杨某某在206号房间内吸食毒品,当日晚上又容留覃某某、欧某乙、欧某丙在206号房间内吸毒。21日下午,公安人员在206号房间内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毒品检测报告书、现场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2、证人毛某某证实、杨某某、欧某甲、覃某某、欧某丙、欧某乙、何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天青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融水县看守所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