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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公诉刑诉〔2015〕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4年7月2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凭借其负责管理辽阳县刘二堡镇有线电视台的便利,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在电视台内吸食毒品,并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乙、张某某提供毒品与二人共同吸食。

2014年7月16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辽阳市上缴毒品情况表、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刘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丁、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辽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吸毒,而在其工作的场所内多次予以容留,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浩
检  察  员:  孙虹君

2015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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