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V0********,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35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广场**栋**。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8月6日被铜梁县(现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8月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1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0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广场**栋**家中,容留张某甲、“街霸”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广场**栋**家中,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7月31日凌晨至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广场**栋**家中,容留张某甲、甘某某、张某乙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德瑜
检察官助理:刘富强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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