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2014年3月3日因吸毒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建区望城新区医院附近、望城新区远成公司附近的马路上等地方,多次容留雷某甲、雷某乙、魏某某等人在李某某的小轿车上吸食毒品。经查实的具体有:
1、2019年过年期间的一天,在新建区望城新区远程公司附近的马路边上,李某某、雷某甲、魏某某三人在李某某的红色小汽车上一起吸食毒品。
2、2019年3月20日前后的一天,在新建区望城新区远程公司附近的马路边上,李某某、雷某乙、雷某甲三人在李某某的红色小汽车上一起吸食毒品。
3、2019年4月12日晚上,在新建区望城新区医院附近,李某某、雷某甲、雷某乙三人在李某某的红色小汽车上一起吸食毒品。
4、2019年5月6日晚,在新建区望城镇云溪花园附近的马路边,李某某、雷某甲、“**”(未查实)三人在李某某驾驶的一辆银灰色(李某某哥哥所有)的小轿车上一起吸食毒品。
5、2019年热天的一天,在新建区望城新区医院门口的马路边,李某某、雷某乙、魏某某、雷某甲四个人李某某的红色小汽车上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雷某甲、雷某乙、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其小轿车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欧阳茫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关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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