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容留卫**在**足疗店卖淫3次,提取利益180元钱,容留王**在**足疗店卖淫3次,提取利益80元钱,容留李某乙在足浴阔足疗店卖淫1次,提取利益30元钱,被告人李某甲容留卫**、王**、李**三人共卖淫7次,共提取利益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王**、刘**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三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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