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蒲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0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路**段**号**单元**号,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镇**路**号附**号。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同年10月30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蒲江县鹤山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开设的位于蒲江县**镇**路**附**号的**茶楼内以抽取嫖资的方式容留卖淫妇女高某某、陈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10月16日民警现场挡获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高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宋某某、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雪刚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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