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二手房东,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村**组**号,现住东莞市东城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3日被逮捕,因病于2020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文明,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对李某某作精神病鉴定并中止办案期限,后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年底起,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月650元的价格租下东莞市东城街道的两层式旧房子(共4间房间)用于出租,开始时以250元每间的价格出租给农民工。于2019年7月初,李某某将上述房子以每间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租给胡某某、陶某某、范某某和王某某等四名卖淫女用于卖淫嫖娼。2019年7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上述四名卖淫女卖淫,后于次日在东城街道将李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医病会诊通知单、病情通报、住院证明书等书证,手机微信收款截图等视频材料,证人黄某某、王某某、范某某、陶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因病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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