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保定市竞秀区**村**区**号。2015年10月2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营利,在保定市竞秀区107国道南闫童村附近承租民房,容留杜某某、冯某某等多人在该房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杜某某、豆某某、冯某某、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袁某某、怀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鹏杰
二0二0年六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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