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澄迈县**镇**路**号经营**健身中心,该中心一开始经营正规按摩,直到2019年李某某便陆陆续续容留他人在该中心卖淫嫖娼。
2019年9月23日,李某某因容留廖某某、刘某某在该中心内卖淫嫖娼,被澄迈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7日,李某某因容留余某某、林某某在该中心内卖淫嫖娼,被澄迈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23日,李某某容留黄某甲卖淫、黄某乙在该中心内嫖娼,被澄迈县公安局澄城派出所查处。
2020年4月26日李某某在**健身中心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收支情况明细、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刘某某、余某某、林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年内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两次,又再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德令
书 记 员:廖厚章
2020 年 8 月 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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