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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镇**街**家园**栋**单元**室。2009年7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其患病,慈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6月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租用慈利县零阳镇环城南路一民房容留他人卖淫,至2020年5月间,肖某某、周某某、文某某在该处卖淫,她们每卖淫一次收费150元至200元,给李某某交纳50元至100元,其余的归卖淫女所有。2020年5月28日0时许,肖某某、周某某、文某某在慈利县万福温泉酒店8528房间卖淫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4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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