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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00000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住**路**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妇女罗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八达巷14号4-7-14号出租房中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数千元。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该场所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相关卖淫嫖娼人员。经审讯,被告人李某某对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收藏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骆某某、荆某某证言;

4、辨认笔录附照片:现场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的禁制,容留三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品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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