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4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失足妇女陈某某约定,以提供食宿为条件容留陈某某在连江县**镇**村**路的民房内卖淫。2019年8月21日,陈某某在上述地点卖淫3次,得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0元,被告人李某某抽成30元。当晚,陈某某在该民房内被连江县公安局东岸边防派出所查获,后经检查患有性病梅毒。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连江县公安局东岸边防派出所投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款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性病监测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容留患有严重性病的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宝东
检察官助理:吴 珊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非法所得款已暂扣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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