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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76********,满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现住址蓬莱市**街道**号楼**单元**号**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某(在逃)于2019年5月初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在赵某某提供的位于蓬莱市**街**号楼**单元**号**房处,为孙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等五人提供卖淫场所。2019年6月24日23时30分许,孙某某、殷某某在该处向他人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6月25日0时许,李某某在蓬莱市**酒店**房间内向他人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自2019年5月30日至6月24日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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