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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至4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睢宁县**镇的**洗浴中心期间,容留卖淫女张某甲、张某乙在该洗浴中心二楼包间向他人实施卖淫10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依法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消费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瑶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738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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