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56********,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住东坡区**镇**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的茶馆内容留卖淫妇女汪某某、黄某某与嫖娼人员王某某、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按次收取10元费用。上述人员当场被警察抓获。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英
检察官助理:郑惠勤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872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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