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襄城县**乡**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2019年10月2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襄城县****村附近自家开的饭店内容留程某某、杜某某二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伟召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襄城县**乡**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