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2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高州市**镇**路**号,容留凌某某、“阿某”进行卖淫,被告人李某某每次从中收取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杰
检察官助理:龚锰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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