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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村***号, 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20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与其老公廖某某(未到案)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卫星大桥南路租赁了一栋民房经营名为“阿莲发屋”的发廊,实则是容留卖淫女在该处民房进行卖淫活动。该发廊共8个房间,其中4个房间用于提供给卖淫女张某甲、林某某、邵某某、涂某某、陈某某等五人进行卖淫活动,另外4个房间用于卖淫女居住,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平时管理、搞卫生和做饭给卖淫女,并要求卖淫女每进行性交易一次,按照每50元中抽取22元的比例上缴费用。从2019年2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3.证人张某甲、林某某、邵某某及杨某某、毕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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