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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吸毒罪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小区**栋**室。2015年3月20日因吸毒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7月28日因吸毒被南靖县公安局社区强制戒毒3年;2017年7月28日因吸毒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23日因吸毒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23日因吸毒被南靖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龚某某每人出资400元,共计1200元,以600元/克的价格,由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连续三天在南靖县**小区**栋**室李某某的住处,被告人李某某3次容留龚某某、张某某共同吸食上述购回的冰毒。

2019年8月13日,南靖县公安局民警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被告人李某某从漳州市强制戒毒所带回南靖县公安局山城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南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丽容

代理检察员:刘瑞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一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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